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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友善列印
苗栗縣視覺障礙者福利協進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14
日制訂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17
日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13
日第
2
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0
年
03
月
12
日第
3
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02
月
25
日第
4
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19
日第
5
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02
月
08
日第
6
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19
日第
7
次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苗栗縣視覺障礙者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協助視覺障礙者生活自理能力增進、就學、就業促進、就養安置等福利措施,以培養視障同胞獨立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視會務需要得於行政區內設置若干服務處。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研究保障視覺障礙同胞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福利政策、推行無障礙環境,增進視障者之福利。
(2)促成政府及社會各界提供適合視障同胞之就業訓練及輔導,保障視障同胞之就業權益。
(3)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機構之交流聯繫合作,協助整合視障福利資源。
(4)協助中途失明者、走讀學生等之心理適應、定向行動訓練、點字訓練、就學就業協助等有體系之重建訓練。
(5)
充實視覺障礙同胞精神生活與各項知識增進之協助。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1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苗栗縣之視覺障礙者,並有行為能力,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基本會員。
(
2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支持本會之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
3
)榮譽會員:凡對視障教育有顯著貢獻,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
4
)凡在苗栗縣在地工作者領有執業許可證及街頭藝人證之贊助會員享有會員相同
權利,但不具會員選舉資格。
(
5
)其他應享之權利。
但贊助會員有建議權,無上開(1)、(2)款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按時繳納會費。
維護及促進本會榮譽。
第十條:凡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權。
第十五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1
)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分別組成理事會及
監事會。同時,選舉時應另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或監事
出缺時,依序遞補,遞補者僅能任原任者剩餘之任期。
(
2)
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順序,依得票多寡排列;如票數相同,
則以抽籤決定。
(
3)
為促進性別平等,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原則上不得低於總人
數的三分之一,選舉時應考量性別比例,確保多樣性及不同性別充分參與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三名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
長,次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四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日常會務,並視業務需要分置各組。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置各組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視會務之需要,得聘任顧問,其聘任辦法另定訂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與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議決,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相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佰元正。
常年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正。
事業費
委託收益
政府補助及社會各界捐款
基金及其利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聯席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公益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97
年
02
月
17
日
増訂
中華民國
114
年
01
月
109
日修訂
第一條:辦理會員子女獎學金。
說明:
1.
國中小班級學期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每人每學期
500
元。
2.
高中職學期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每人每學期頒發
1,000
元。
3.
大學含研究所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每人每學期頒發
1,500
元。
第二條:會員慰問金事宜。
說明:
1.
會員本人之婚喪喜慶致意金
1,000
元。
2.
會員住院
3
日以上檢具申請補助慰問金
1,000
元。
3.
前二款慰問金請領時效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住院慰問金每半年至多請
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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